五、【规范使用】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同时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